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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排水,实行收费制,个人罚款封顶20万 深圳新规不可不知!

发布时间:2020-11-12浏览量: 发布人:环保展
      《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深圳经济特区来说,会有哪些变化呢?

雨污分流是基本原则之一

      目前,我国城市水环境体系的重构着重突出的就是“雨污分流”概念,其核心也连接到了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方面。本次条例也很明确地突出了“雨污分流、建管并重”这2大原则。
      同时,条例中对“雨污分流”还进行了更多具体阐述。包括: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建设雨水源头控制和利用设施;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不得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设置于道路上的排水检查井和雨水口,应当随道路一并进行建设、改造;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雨污水分流收集和水污染物削减情况作为市政排水设施运行管理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等。
      且,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不符合雨污分流要求,或者工业废水排水管网与雨水管网和其他污水管网混接,或者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排水管网覆盖区域未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的,可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阳台不再成为“漏网之鱼”

      众所周知,老旧小区的阳台排水普遍是直排,导致污水直接混入雨水管道。目前,老旧小区改造的重点之一也包括阳台污水管道,以确保洗衣废水等与可直排雨水分开。上述说到雨污分流时也提到了这点,条例明确规定,“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露台应当设置污水管道”。
      新建居住建筑的生活阳台和生活露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餐饮、汽车修理、洗车、加油、农贸、美容美发等活动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沉淀、油水分离、隔油、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并及时清疏。
 
领证排水

      条例明确规定,排水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需要向排水设施排放的,应当在排放污水前向区排水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不过,营业面积较小或者排水量较少,且排放污水污染物浓度较低的,无需申领排水许可证,但需要备案。
      而且,共用接驳口向排水设施排水的,还可以统一办理排水许可或者备案。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条例还要求,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应当将工业废水接入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未办理许可手续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水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水户未公示相关排放信息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排水收费

       条例规定,向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也有免缴情况:单位或者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者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全部排向自然水体的(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可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规惩罚严厉

       22条法律责任,明确的罚款金额自5000元到50万元不等。即使是个人,也有20万封顶的上限罚款,而逾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也面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且,罚款事项具体到建设单位未进行内窥检测;未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排查排水设施安全隐患;将树叶、泥沙或者其他废弃物扫入道路雨水口等,不可谓不严。
 
严中有细

  条例的具体规定涉及到的场景众多,很多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如: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排水,不得损害排水设施;
  已经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具备条件的可以不设化粪池;
  因污水循环利用、大量蒸发或者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企业,可以在接驳口安装水量计量设备,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按照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
  公园、人行通道、下沉式广场、下穿式通道、市政道路桥梁及隧道等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设施主体管理单位依法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管理;收费公路、铁路、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设施主体管理单位管理;
  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汛期强化城市广场、立交桥下、隧道、涵洞、低洼区域等易发积水区域的排水设施的巡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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